小白为了结婚,在某楼盘认购了一套商品房,由于该楼盘还在建,小白便与该开发商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交了2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的话必须返还定金,且另行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小白觉得此事十拿九稳,于是将婚期定在收房后1个月,并按照房屋布局定制了一大批家具。到了约定交房的日期,房屋价格上涨,小白去找开发商收房,结果发现,自己买的房子又被卖给了第三人,小白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说与小白只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不是真正的购房合同,最多按照合同约定退定金以及支付违约金5万元,小白越想越气,就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虽然小白跟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意向书》,但是该《意向书》中明确约定了购房双方的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总价款以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具备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开发商返还小白定金20万元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5万元,另支持了小白请求开发商赔偿20万元的请求。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上述内容,否则不能视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中,小白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协议,不能单纯依靠协议的名称来认定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应结合协议的内容认定。一旦购房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适用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赔偿标准,否则只能适用双方协议的赔偿标准,那样小白就亏大发啦!看来小白通过法律维权的途径还是不错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