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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PO法律专家就SEC新规的对谈实录:中概股会面临集体退市么?

2021-03-29 20:41:55 来源: 浏览:1
    美国IPO法律专家就SEC新规的对谈实录:中概股会面临集体退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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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3月2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声明称,为实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问责法案》”),SEC已经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interim final amendments)。中概股当日应声大跌,其中腾讯音乐跌逾27%,唯品会跌逾21%。舆论纷纷认为,SEC的声明让在美上市的中概股面临更大的退市压力。
    
    
    临时最终修正案对中概股到底有哪些影响?新闻媒体的一些报道是否存在歧义?为此,我们请来了美国IPO法律专家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军和美国科律(Coole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亚洲资本市场主管蔡华(下文简称沈、蔡)。两位律师都经办过众多美国上市项目,沈律师的项目包括京东集团纳斯达克上市、B站纳斯达克上市、达达集团纳斯达克上市、波奇宠物纽交所上市等等,而蔡律师的项目有传奇生物纳斯达克上市、好未来纽交所上市、富途控股纳斯达克上市、亘喜生物纳斯达克上市、亿航纳斯达克上市等等。就SEC的临时最终修正案的背景、内容及影响,两位律师进行了一次深入对话。
    临时最终修正案的通过,只是SEC按时完成了国会布置的作业。
    
    
    沈:SEC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让大家感到如临大敌,似乎中概股退市近在眼前。SEC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推出临时最终修正案,有什么背景吗?
    
    
    蔡:SEC在“这个时间”推出临时最终修正案是因为,去年12月18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问责法案》,其中要求SEC必须在法案生效之后90天内,修改相应的披露规则,以落实《问责法案》之中要求发行人必须披露的事项。
    
    
    换句话说,国会在12月份布置了作业,要求SEC在90天内完成其中一部分,SEC就基本按时完成了那一部份。
    
    
    但大家并不需要如临大敌。现在的情况和去年12月18日通过《问责法案》的时候一样,并没有变得更好,也没有变得更糟糕。
    临时最终修正案的披露要求只适用于由“SEC认定的发行人”。
    
    
    沈:根据SEC的声明,我理解这次的临时最终修正案仅是细化《问责法案》中的披露要求,不涉及退市安排和时间表。能简单介绍下临时最终修正案规定的核心披露要求吗?
    
    
    蔡:需要指出,这个披露要求只适用于是由“SEC认定的发行人”(Commission-Identified Issuers)。
    
    假如一家公司成为SEC认定的发行人,那这个公司需要在年报中披露,(1)公司在哪一段时间内由没有受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检查的审计师审计,(2)公司股本中由外国政府机构(government entities)持有股权比例; (3)外国政府是否对公司有控制性权(a controlling financial interests),(4) 董事会里共产党官员姓名; 以及(5)公司章程里是否有任何共产党章程(any charter of CCP)。
    
    
    沈:注意到SEC的声明中提到临时最终修正案正在征求意见,它的正式出台时间表大概是怎么样的?
    
    
    蔡:这个临时修正案会在修正案在联邦政府公报公开之后30天生效,所以应当就是4月24日左右。
    
    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也会是4月24日,但是征求意见不影响临时修正案的生效(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有收到公众意见,也不管什么意见,这个临时修正案会在联邦政府公报公开之后30天生效)。
    临时最终修正案目前对中概股没有任何直接影响,“SEC认定的发行人”的标准和程序尚未出台。
    
    
    沈:临时最终修正案正式生效后,对已上市和拟上市中概股分别有哪些直接影响?会造成拟上市企业直接无法上市吗?
    
    
    蔡:这个临时修正案本身目前没有任何直接影响。修正案生效之后,不会对任何公司马上产生披露义务,因为需要做出披露的前提是,发行人是经由SEC确认其审计师没有接受PCAOB检查的发行人,也就是所谓“SEC认定的发行人”。
    
    如何确定SEC认定的发行人的程序还没有出来。SEC对于如何确定这些发行人的规定制定还没有时间表。只有等这些规则确定了,才会产生披露义务。而中概股公司即使上了名单,最早也还只是披露义务,需要连续三年在名单上,才会被退市。
    
    所以,SEC通过的临时最终修正案,不会直接造成拟上市企业无法在美国上市,也不会造成已经上市企业需要被退市。
    
    当然,因为市场的过度反应,会不会导致企业到美国上市遇到困难,或者估值遇到压力,这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
    
    沈:临时最终修正案生效意味着尘埃落定,中概股退市进入正式倒计时吗?
    
    
    蔡:不是。SEC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并没有改变什么,现有框架还是在《问责法案》当中确定的。
    
    如果说明确了一点,就是中概股退市的倒计时还没有开始,因为“SEC认定的发行人”的标准和程序还没有出来。
    临时最终修正案并未强化或弱化《问责法案》,中概股退市危机的化解仍需中美两国在证券监管上达成共识。
    
    
    沈:按照您上面的介绍,我理解SEC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也就是个按部就班、踩着deadline交稿的过程,并非强化《问责法案》的监管力度或急于落实《问责法案》细则。一切都还在《问责法案》设定的大框架内,中概股退市危机的时间表也还是原来的时间表。
    
    
    蔡:完全正确。
    
    当然,《问责法案》通过之后,中概股在美国被强制退市的风险就存在,不能排除最后有可能发生,特别是如果中美两国在证券监管上不能达成共识。个人还是希望中美两国监管部门能够在对等互利的基础上,解决监管合作的问题,解除这个最大的不确性,这对中美两国的企业、投资机构、股民都是一个最好的、双赢的结果。
    
    
    
    
    沈军 律师
    合伙人
    通商律师事务所
    
    
    沈军律师擅长在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公司融资与重组、收购兼并、资本市场/证券及网络安全合规等领域,特别是在跨境交易安排方面,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沈军律师先后为众多境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创业公司、国有企业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特别是科技、媒体和电信、教育培训、医疗健康、消费零售、现代物流等领域。沈军律师2019年被全球知名法律杂志《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评为“2019 ALB CHINA客户首选律师”,目前兼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蔡华 律师
    合伙人、亚洲资本市场业务主管
    科律律师事务所
    
    
    
    蔡华(Will H. Cai)是科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亚洲资本市场业务主管。蔡律师的主要业务是亚洲新经济公司的美国和香港上市。在过去15年中,他领导完成近60家企业的海外上市,包括传奇生物、Coupang (韩国最大电商)、好未来、富途、亘喜生物、世纪互联、亿航、房多多等。同时,他也常处理重大并购、风险投资等法律事务。蔡律师拥有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博士学位。在从事律师业务之前,蔡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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