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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蓝筹基金:证监会公布对多家券商和个人的处罚!

2021-04-07 22:15:38 来源: 浏览:1
    证监会公布对多家券商和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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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6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等多家券商和个人的29项处罚,处罚内容包括: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责令改正措施、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需要关注的是,这29项处罚措施只是4月6日统一公布的,处罚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只有几项处罚的下发日期是4月6日。
    
    
    
     本次证监会公布的主要是对投行业务的处罚,涉及的业务涵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股权财务顾问业务、配股业务、可转债业务、债券承销业务、推荐挂牌项目业务以及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范围非常广泛。
    
    
     本次证监会公布的处罚中,有两项处罚和和债券业务相关:
    
    
     1、中山证券因在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中存在尽职调查、受托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2、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了处罚,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上市当年的营业利润同比下降超过50%。2019年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9.8亿元,主承销商为华西证券。
    
    
    
     自2020年以来,可以明显的感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被处罚的中介机构涵盖了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各个类型。4月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对浙商银行启动自律调查,主要原因是浙商银行“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等严重违规事项”。
    
    
     尤其是对于债券主承销商来说,迈入了严监管时代。债券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也就是说,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而且在存续期内需要持续督导,存续期内出现的问题都会直接与主承销商的勤勉尽责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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